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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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引领财经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解读,供大家参考选择。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解读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几大问题的全面推进决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责任或者走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做一些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的薪酬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一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构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过程留下痕迹,有证据。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要求处理事件的,或者领导干部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事件的,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员报复。不是因为法定原因,而是因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员的职务退休、解雇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员会按程序批准后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
  (二)要求事务负责人或事务负责人个人会见事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和其他与事件有利关的人
  (三)请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告诉事件当事人
  (四)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听取报告、协调会、发行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事件处理提出倾向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罪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打击司法人员报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警告、通报批评
  2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不记录或不诚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处理的,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工作、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所谓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应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干涉或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平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如有法律规定的规避情况,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审人员、检察院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按照法律程序批准后再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以下接触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事务秘密或其他依法不得泄露的;
  (二)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中介机构介绍事件,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邀请或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借款、租赁住宅,租赁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价、拍卖等活动中作弊,与有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欺诈、违反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机构的其他非法接触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办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在岗位、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由于事件的需要,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必须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办件处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天内向本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退休后,不得担任原职场处理事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除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代理诉讼和辩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举报。
  第十条反映或通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检查。实名通报的,从受理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通报人。
  如果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将有关线索转移到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向社会通报
  造成冤罪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文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司法人员,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调查、监督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谓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与案件有利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谓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事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价、拍卖、销售、检查、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自印刷日起实施。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解读

  8月10日,三门峡市政法队教育整顿三项规定指导报告会召开,邀请最高人民检察检察局两处处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作为专题指导报告。
  发表三项规定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相继出台了三项规定。
  三条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事务人员自身的三个层面切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预和司法人员包围,保障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
  但是,三条规定的执行与党中央的要求有差距。在这次政法队教育整顿工作中,全国试验办公室将违反预防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放在六大顽疾的第一位,要求进行特别整备。
  为进一步加深对三条规定的学习理解,加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干预司法三条规定的顽固疾病,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处长作为特别指导报告。
  报告中,***对三条规定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深入贯彻。
  ***指出,严格执行三条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规和法律规定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要,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处理的需要。
  ***认为,三条规定对禁止性行为、过问或介入司法案件的记录、违反过问或介入过问的行为应予以通报和追究责任,司法人员依法记录受到保护,司法人员没有全面如实记录追究责任,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接触行为等方面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赢得相关支持和监督,更好地保障三项规定真正落实,提高司法信任力。
  听了《三条规定》的指导报告,他们有什么深刻的体验?
  市公安局昆山分局长王晓: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率先执行三项规定,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在坚持纪律法之前,坚持公正执法,坚决不干预,不插手,不接触,从违反三项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报告,确保所有大众都能正确执行安全机关的所有事件。
  市检察组宣处副处长崔伟亚: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加强如实记录意识,全面记录,加强依法事件责任,坚决排除不当干扰,加强消除人情事件相关事件的司法人民理念,加强事件信息的公开力度,应对人民的关心。
  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全面执行三项规定,在法庭上,让当事人明白,口服输,逐渐形成不探索事件的法治氛围,询问干预事件的法治氛围,使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更加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导科长郭昌:坚决执行三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个人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努力工作,负责全面推进。
  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解读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关系人的不当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何记录留痕?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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