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监察室机构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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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监察室机构改革最新消息

  最近,天津、新疆、广东、吉林等地法院检察相继召开推进会,部署司法改革。
  7月24日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要求,融合党十八大以来部署的司法机构内设机构改革和党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机构改革,加快合作高效司法机构职能体系的优化建设。
  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召开了专题视频会议和大检察官研讨班,部署司法改革和下半年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推进法院装修机构改革,加快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民法院实际的装修机构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以内部设施改革为切入点、突破口,推进新时期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不久,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将迎来瘦身和内部结构再造。
  内部设施改革涉及的利益多,涉及面广,直接涉及领导职务数量、警察职业预测等,是动奶酪的硬战斗。华东地区的一位法院法官说。
  与内部机构合作的捕捉一体化等改革,引起了效率和公平的改革目的争论。
  1、法院:法官办公室审判业务庭。
  2018年5月25日,最高法院与中央编辑共同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省下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改革的通知》,要求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部机构改革任务。
  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是我国法院内设的基本审判业务机构,很多法院仍然细分为刑一、刑二、民一、民二庭……
  美国、英国的法院没有设立审判业务庭,其审判管理以法官为中心,由法官、法官助理、记录员、员工构成法官办公室模式。
  德国、日本的法院设立了审判业务庭,但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分离,例如管理法官等辅助事务被从审判业务庭剥离。
  我国一些法院也执行了法官办公模式。
  例如,深圳前海法院不设立审判业务庭,根据业务需要,围绕主审法官建立一些专业审判队伍,法院只设立司法政务所、审判。
  务处两个综合部门。
  珠海横琴法院也不设审判业务庭,审判团队之外的内设机构包括审判管理等三个办公室,以及一个执行局和一个法警队。
  这种模式主要在新设立的法院中实行,而且一般适用于法官人数较少、受理案件数量不多的法院,在其他法院可能阻力较大。”上述华东地区某法院法官说。
  正在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在海南省5家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之一的乐东县法院,原有的民一庭、民二庭、刑庭和行政庭整合为综合审判庭,下设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审判团队。整合后,原属于庭长的行政管理权上交给分管院领导。
  合并同类项是多数法院采取的改革举措。据公开报道,天津市中级、基层法院(除滨海新区法院外)及海事法院已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并完成“三定”方案,内设机构数量由改革前的361个减至234个,精简比例为35.2%。
  大量的非审判业务部门被合并,比如西南地区一家基层法院有20个内设机构,非审判业务部门为9个,有的部门只有1名工作人员,且工作量集中在年底考核期间。
  “在改革前的业务庭中,一名法官可能几十年都只审理某一种类型的案件,造成专业窄化,而审判团队模式,对每名法官的案件分配更具合理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透露。
  2、检察院:按案件类别设立机构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叠加,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变化将更大。
  《检察日报》7月26日报道称,反贪转隶前,检察机关以反贪为主、为重,导致反贪与其他工作不平衡。
  “反贪等部门转隶至监察委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缩水,但也给了检察机关强化其他职权的契机。”张建伟说。
  7月25日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释放了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信号”:
  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
  规范机构职能、名称,地方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理念上与最高检相同,省、市两级院主要业务部门原则上与上级院对应设置。
  “总体上,要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形成完整的、适应司法责任制需求、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提升检察官素质能力的内设机构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研讨班上说。
  以案件类别划分内设机构,意味着将出现更多专门检察部门,比如各地检察院普遍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
  还有一些地区设立了适应当地需要的专门机构,比如上海市设立了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北京市设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门。
  目前,社会呼声较高的是专门的生态环境检察部门。
  以往检察院的刑事检察业务机关分为审查逮捕部门和公诉部门,“两个部门合并后,再重新划分为5个部门,其中一个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余4个部门按照犯罪类别划分。”知情人士透露。
  “除了是内设机构整合的需要,捕诉合一还有利于检察院提升办案效率。以往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要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起诉后,还要移交同一个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两道审查大多是重复性审查。”张建伟说。
  但是,捕诉合一受到了刑诉法学界的质疑。
  “甚至检察院侦监部门也有一定的疑虑,即捕诉合一是否会弱化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是否会弱化检察权内部的制衡。还有学者认为,审查逮捕具有司法审查属性,应该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移交给法院行使。”张建伟介绍。
  “尽管有争议,捕诉合一改革已经是箭在弦上,各地检察机关决心都很大。”

  法院监察室机构改革最新消息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的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庭或不设审判庭。审判团队应结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灵活组建。要深入推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三、关于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法官、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置形式。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相对较少的,可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
  四、关于非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应当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撤并与审判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根据政工党务、司法政务、司法事物等职能综合设置相应机构。要理顺权责关系,优化工作分工,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五、关于内设机构的规范设置。同一省(区、市)范围内,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相近的同级法院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职责和名称应当相对统一。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规范审判庭名称,不得随意设置。除立案部门(诉讼服务)、执行部门以外,审判业务机构应当称为“XX庭”,不得使用其他名称。要严格审批程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由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党委审批后实施,并报中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5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10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设机构总数限额内,可结合实际确定机构名称。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级职能、案件管辖、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关于领导职数的使用。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不核减。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使用以及内设机构精简后原有领导干部的分流安置工作,其职务职级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积极探索改革后相关领导干部合理安排的路径和方法。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结合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改革,助理拓宽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法院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稳定。
  七、关于改革完成时限。各省(区、市)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改革。基层人民法院和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在2018年底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完成审批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如在时限内难以完成,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党委政法委、编办作出专项报告。
  八、关于改革督察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指导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强化内设机构改革督察指导,加强同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改革督察指导工作,对于改革进展较慢的法院将适时进行督导,对于违规违法改革的法院将予以通报整改。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进度。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法院监察室机构改革最新消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法发〔2018〕8号)、《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16〕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优化机构设置,建立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效能原则。在理顺职能、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机构规模,规范法院内设机构设置,适当整合机构,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工作效能。
  (二)服务审判原则。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突出审判业务机构审判职能,充分发挥非审判业务机构服务保障职能。
  (三)分级设置原则。结合我院的办案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按照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可设置8个内设机构。
  (四)统筹推进原则。与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等改革有效衔接、同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编制情况
  乌恰县人民法院核定编制61名。其中: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9名,工勤编2名。
  (二)现有内设机构情况
  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现有内设机构11个,分别是: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监庭、审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监察室。
  (三)内设机构整合情况
  内设机构改革前,我院设置11个职能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以下部门进行整合:
  1.原办公室与法警大队整合为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2.原审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整合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3. 行政审判庭更名为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将审监庭相应职能合并到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4.设置政治部(机关党委),并将监察室相应职能合并到政治部(机关党委)。
  5. 立案庭更名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整合后,内设机构为8个,分别为:
  审判部门6个: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非审判部门2个: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机关党委)。
  (四)改革后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电子输入、编号、移送以及庭前证据交换、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司法统计数据的上报和案件审查归档;负责日常接待和信访接待以及对不服本院和生效裁判提起申诉的立案审查;做好减、免、缓交诉讼费案件的监督和统计;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勘验、鉴定、评估等工作。
  2.刑事审判庭
  主要职能:负责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一审刑事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立案庭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自诉案件的立案前审查;落实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深入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准确、及时报送全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统计报表和其它工作的统计、报告材料;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和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3.民事审判庭
  主要职能:负责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非财产一审民事案件;审理在本辖区的婚烟纠纷、房屋、债务、经济合同及其它财产纠纷一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移送管辖或交办的民事纠纷案件,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做好报表、数字统计、诉讼案卷装订移交归档工作。认真接待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做好善后教育、疏导工作。
  4.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主要职能:负责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法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对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好本庭所承办行政案件、非诉执行案件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审判监督庭职能为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栽判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的案件。
  5.执行局
  主要职能:依法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执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
  6.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主要职能:负责全院各类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质量监督及结案审查工作;负责即将超审限案件的督办及已超审限案件的审查通报工作;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负责法律文书上网前的审查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召集、记录等相关工作;做好评查结果及各部门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统计,定期通报部门及干警的审判质效,及时向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抄送各种数据;负责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的审查、填写、登记工作和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上访案件移送前的卷宗审查;审判管理办公室与研究室整合,研究室的职责主要包括布置、实施、督导、考核、总结本院的调研工作,组织撰写重点课题和审判信息,负责综合性审判文件的起草;请求上级法院解答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负责本院业务方面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工作。
  7.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主要职能: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处理院内一切政务工作;组织好院内各类会议,作好会议记录;负责院领导讲话、报告、简报、信息等各类文件起草;负责各类公文的审核、签收、传阅、拟办、催办、保密、督查落实等文书处理;负责院印签、介绍信、各类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接洽州内外,地州各单位、上级法院有关接待;联络、协调本院各项工作经费的争取和落实,执行财务制度,作好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后勤管理工作,做好院内食堂、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财务、车辆、装备、水电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负责本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智慧法院的规划和管理;综合办公室与司法警察大队整合,负责制定司法警察大队阶段性的训练计划;组织编写训练教案,抓好训练的示范、教学工作;负责轮训(培训)骨干,组织新法警岗前集训;检查、考核所属大队的训练,掌握本院司法警察的训练情况;配合好本院执行局、刑庭的执审工作。
  8.政治部(机关党委)
  主要职能: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工作,具体负责本院干警的法官等级晋升、警衔晋升、人事变动、职级调整,本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做好统计年报等;全院干警年度考核相关材料上报,办理本院退休、辞职、辞退人员手续等事宜;协助做好机构编制以及法官的增编补员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记录;协助地方党委做好我院干警政治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青、妇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院干警考勤,调查处理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依法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改革期间,原核定的编制及领导职数不核减。
  四、组织领导
  为推进全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乌恰县人民法院成立内设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赵爱葵            乌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副组长
  苏云·朱马洪      乌恰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组员
  霍加·库尔班      乌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高深远            乌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居素甫艾力·努尔洪乌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木合塔尔·亚克甫  乌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俞化龙            乌恰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
  李明顺            乌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叶雯              乌恰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苏建荣            乌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冯莉              乌恰县人民法院党支部副书记
  内设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明顺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乌恰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止,分为部署动员、制定方案、方案审批、方案实施、总结验收5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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