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600736):“14苏新债”2017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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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本公司 或 公司 )于2015年5月29日发行的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2017年5月31日(因2017年5月29日、5月3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17年5月31日)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 )的利息。根据《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苏新债(122375)

3、发行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3年,为单一期限品种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618号 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年利率为4.6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15年5月29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2018年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6年5月5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7年4月24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7%。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6.7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6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5月3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4苏新债 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本文来源:https://www.yinlingw.com/jijin/6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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