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加保险(06161):子公司清盘呈请聆讯定9月21日,对若干前董事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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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讯,泰加保险(06161)发布公告,于2022年7月15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泰加保险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7日接管生效起由保险业监管局委任的管理人管理)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旨在以该子公司无力及╱或被视为无力偿还其债务为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第38B条及附表7以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79条,对该子公司进行清盘。呈请聆讯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十时正于高等法院进行。

  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保监局发出函件,表示强烈反对管理人任何将该子公司清盘的拟订计划。于该信函中,据称(其中包括)公司已向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保监局就(其中包括)委任管理人接管该子公司作出的决定,而复核仍待审裁处裁定。因此,保监局所作决定的有效性及合法性仍然是各方争议的事项。其中亦提及,鉴于审裁处尚未对争议作出任何裁决,倘管理人继续执行任何将该子公司清盘的拟订计划,此举实际上会抢先取代复核程序及剥夺公司案件经审裁处聆讯的机会。

  于该信函中,公司已要求保监局及╱或管理人解释,如最终裁定保监局的决定不合法,拟订将该子公司清盘所造成的损害应如何逆转或补偿。公司亦重申其立场,即拟订将该子公司清盘既无真正紧迫性亦无合法理由。遗憾的是,尽管公司明确反对,但管理人在未事先提供任何令人信纳的答复以解决该信函中所述公司担忧的情况下继续提交呈请。

  该子公司为公司的主要营运子公司,占据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及收入。鉴于上文所述,公司正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就呈请可能采取的行动,以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2022年7月15日,公司以违反各自对公司、受信人及╱或其他方面的应尽责任为由于高等法院对若干前执行董事(包括张德熙先生、陈学贞先生及刘家仪女士)(统称“被告人”)提起法律诉讼。张先生曾任董事会主席且现为公司主要股东,而陈先生及刘女士曾任公司风险委员会成员。

  公司认为,自2020年前后至2021年底,被告人促使、导致及╱或允许该子公司与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订立协议,以使用该子公司存放于NBL处的现金资产进行现货外币交易。被告人进一步促使、导致及╱或允许该子公司不时增加款项金额。

  于进行上述行为时,公司认为(其中包括)被告人已违反对公司应尽的谨慎责任及╱或受信责任,因为尽管NBL是由张德熙先生控制及╱或与其相关及╱或相关联的实体,但未作出适当的权益披露。其后,尽管一再要求,但NBL未能退还款项(当时金额约为12亿港元),公司向被告人申索,(其中包括)声明各被告人违反了其对公司、受信人及╱或其他方面的应尽责任;及款项(金额不少于约12亿港元)及╱或有待评估的损害赔偿及╱或衡平法赔偿。

  公司股份继续停牌。

本文来源:https://www.yinlingw.com/licai/276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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