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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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战略层面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面是引领财经网为大家带来的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3篇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它积极吸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包括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成就,又包含国外法治的有益成份,因而显示出比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更博大的包容性和更明显的优越性。

  在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出彻底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制;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西方国家则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议会制,各党派集团往往注重的是争权夺利;中国的“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西方国家大都以“三权鼎立”作为权利分割的平台,因彼此制约而不惜互相拆台。

  由于这些根本不同的差别,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大相径庭。我们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摒弃了“三权分立”固有的负面因素;我们坚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我们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而不是仅仅强调“法律至上”。无论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标榜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都难以掩饰其仅仅是维护少数人利益工具的狭隘性与虚伪性,都在否定源于人民主权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少数人和党派集团的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

  当然,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从其本身孤立地和抽象地分析,而是要从特定的司法制度表象后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全面正确把握。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自然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照宪法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而具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条件。同时又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此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而必须立足自身国情与实际,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它强调司法体制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具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为民;改革方案的设计会符合中国国情,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的实施会按照改革方案的设计,循序渐进,切实加以落实,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科学发展观可以在整个司法体制践行过程中都发挥引导作用。

  用科学发展观来引领司法体制践行与创新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首先,科学发展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一脉相承,都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真理。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总结、凝炼而成一种科学思想,用以指导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其次,科学发展观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党的xx大以后,科学发展观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理论也不断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在已经开展的为民执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活动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而且效果也都比较明显。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3篇

  一是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检察制度改革和建设,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警惕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检察模式来评判、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进而以之为突破口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二是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衡量我国检察制度,最根本的是要立足国情,以是否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要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参考借鉴各国检察制度的有益做法,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现代化,但决不能妄自菲薄,盲目接轨,照搬照抄西方检察制度模式。同时必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努力建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三是必须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既要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又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

  四是必须坚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实践证明,不严肃查处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法律监督的措施就难以落实,法律监督的权威就难以真正树立起来。要通过严肃查处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震慑、教育司法人员,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三个至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健全经常化、规范化的监督机制。

  总之,我们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巩固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勇于肩负起历史重任,担当起时代使命,坚定不移地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定不移地实践检察工作主题,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坚定不移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用事实进一步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从我做起,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捍卫,理直气壮地宣传和践行,坚持不懈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3篇

  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同属一个法系,但世界上至今仍不存在几近相同的司法制度。

  事实上,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即使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几近相同的国家,其司法制度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坚持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历史上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为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积极进行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是,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在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出彻底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两党多党轮流执政制;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西方国家则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议会制,各党派集团往往注重的是争权夺利;中国的“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西方国家大都以“三权鼎立”作为权利分割的平台,因彼此制约而不惜互相拆台。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动摇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

  在经济上,我国与西方国家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用符合现阶段实际的司法制度解决现阶段的问题,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

  在文化上,我国与西方国家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必须用符合人民群众意志的思路、方式处理问题,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不仅如此,中国自古相沿成习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明确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之间的非同一性。我们注重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习惯以非诉讼手段解决纷争,而资本主义国家所崇尚的则是“好讼”,动辄请私人律师打官司。西方个别国家还明确个人享有拥有枪支的权利。这种法律文化与权利显然不适合中国国情。倘若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一旦都“好讼”和享有拥有枪支的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这种法律文化与观念上的悬殊差别,导致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观、正义观、民主观、自由观和人权观念上的差异,由此突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独特性。如果人为地回避这些差异,或有意地抹煞中国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就可能走到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格格不入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司法制度,乃是中国人民经过无数艰辛探索后作出的正确抉择。

  当然,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从其本身孤立地和抽象地分析,而是要从特定的司法制度表象后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全面正确把握。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自然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照宪法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而具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条件。同时又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此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而必须立足自身国情与实际,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正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症,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越来越温暖、方便、公正、高效;着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地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本文来源:https://www.yinlingw.com/caijing/50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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