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www.yinlingw.com--总结汇报材料】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引领财经网分享的网站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网站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泄密现象发生,加强网站维护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三条  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股室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由专职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发布前要填写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发布审核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技术检测后方可发布。

  网站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2021年恰逢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党史国史”类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审核至关重要。“党史国史”类互联网信息的正确传播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稳步推进的核心要点之一。

  国信网安针对“党史国史”类互联网内容的审核特点、要素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各互联网企业、内容安全审核部门参考。

  “党史国史”重点清理六类有害信息:

  1、歪曲党史国史,否定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2、抹黑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息和政治谣言;

  3、渲染夸张政治人物历史功绩,企图对我党已有的历史定论进行翻案的信息;

  4、抹黑、恶搞英烈、英雄人物的信息;

  5、假冒历史人物、政治人物发表的所谓遗言、遗嘱或回忆录;

  6、其它涉及党史国史的有害信息。

  “党史国史”内容安全审核工作方法:

   1、提前梳理涉及“党史国史”相关账号、栏目和频道。加强对相关互动平台账号、创作者、博主、吧主的管理。

  (1)对传播相关信息的账号要限制其发布功能,对创作者、博主、吧主要限制其管理权限;

  (2)对传播此类有害信息形成负面炒作的账号及板块、频道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警示;

  (3)对严重影响网上舆论生态的账号、板块、频道,要坚决关闭;

  (4)对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账号、创作者,要报市网信办和市委党史研究室,协调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追责的追责,该训诫的训诫,该采取法律措施的采取法律措施;

  (5)各频道、栏目不得以历史揭秘、民间秘史等方式集纳、推送歪曲党史国史信息。对违法违规的频道栏目要暂停更新,直至关闭。

   2、核查网站和账号清理情况。要对所属网站和账号清理情况进行核查,对重点网站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指导。

   3、加强网上党史国史内容正面引导。在清明、建党、建国、建军节、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胜利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网上正面宣传,上线相关专题、专栏;

   4、建立长效机制。各互联网企业、内容安全审核部门,要在涉及党史国史几类有害内容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监测、研判、上报、处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违规“党史国史”经常使用的关键词(简版):

  揭秘,真相,你不知道的历史,这才是历史,我知道的历史,居然,竟然,震撼,震惊,惊人,让人,令人,瞬间,崩溃,唏嘘,没想到,哭晕了,惊呆了,出事了,超可怕,太恐怖,吓尿了,震惊了,逆天了,下一秒,接下来,看后令人,超出想象,背后原因,恼怒不已,哑口无言,让人不解,让人意外,出人意料,大跌眼镜,不忍直视,可怕的是,惊讶不已,惊掉下巴,惊人一幕,恐怖一幕,奇迹一幕,惨不忍睹,残忍至极,毛骨悚然,头皮发麻,背后发凉,落荒而逃,瞬间傻眼,瞬间崩溃,匪夷所思,让所有人,当场懵逼了,惊呆所有人,竖起大拇指,后来才知道,看完已惊呆,当场说不出话,倒吸一口凉气,怪事发生了,令所有人羞愧,如今无人识,如今竟这般模样;

  (“党史国史”关键词完整版)因其敏感性,无法在公开渠道进行传播,如有业务需要可通过业务微信(guoxinwangan)与我们进行联系。

  内容审核部门如遇敏感性强、尺度不好把握的意识形态类文章或专业性强的内容,可上报本公司总编室、主编或上报属地网信部门进行研判处置。

  互联网上传播歪曲党史国史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各网站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阻断歪曲党史国史信息的传播。

  国信网安作为专业的互联网内容安全审核公司,拥有完备的内容安全业务体系与专业的内容安全把关能力,如有内容安全审核、安全业务培训等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业务微信(guoxinwangan)、公众号(网络安全研究)。

  网站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yinlingw.com/gupiao/106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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